38张危险化学品隐患图片,来自一线!
作者:本站 来源:www.njhec.com 时间:2016/1/22 9:02:02 点击量:12806次

隐患编号:01

援引依据: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具体条款:
4.3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隐患编号:02

援引依据: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具体条款:
4.6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隐患编号:03

援引依据:
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具体条款:
5.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和其他地下建筑。

 

隐患编号:04

援引依据:
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具体条款:
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

 

隐患编号:05

援引依据: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型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3.3.2.3 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隐患编号:06

援引依据: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型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5.1.1 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

 

隐患编号:07

援引依据: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型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5.1.2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一般垛高不超过3m。

 

隐患编号:08

援引依据: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型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5.1.2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一般垛高不超过3m。

 

隐患编号:09

援引依据: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型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5.1.3 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隐患编号:10

援引依据: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型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5.1.3 堆垛间距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隐患编号:11

援引依据: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型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5.1.3 堆垛间距墙距大于等于30cm。

 

隐患编号:12

援引依据: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型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5.1.3 堆垛间距柱距大于等于10cm。

 

隐患编号:13

援引依据: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型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5.1.3 堆垛间距垛距大于等于10cm。

 

隐患编号:14

援引依据: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型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5.1.3 堆垛间距顶距等于50cm。

 

隐患编号:15

援引依据: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型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7.5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隐患编号:16

援引依据:
DB 11/755-2010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
具体条款:
4.2.2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并应可靠接地,安装过压、过载、触电、漏电保护设施,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

 

隐患编号:17

援引依据: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具体条款:
7.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隐患编号:18

援引依据: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
具体条款:
第20条 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

 

隐患编号:19

援引依据:
《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安监发【2009】119号)
具体条款:
第22条 作业场所日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个班次的用量。

 

隐患编号:20

援引依据: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具体条款:
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隐患编号:21

援引依据: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具体条款:
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隐患编号:22

援引依据: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具体条款:
10.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隐患编号:23

援引依据:
现实危险。
具体条款:
仓库内产品应有分类标识等。

 

隐患编号:24

援引依据:
GB 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具体条款:
5.1.1 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贮存的商品,货跺下应有隔潮设施,库房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不低于30cm。

 

隐患编号:25

援引依据:
GB 11984-2008
《氯气安全规程》
具体条款:
6.1.3 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隐患编号:26

援引依据:
GB 4962-2008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具体条款:
4.1.10 氢气储存容器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氧化剂及其他助燃性气瓶隔离存放。

 

隐患编号:27

援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具体条款:
第20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隐患编号:28

援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具体条款:
第20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隐患编号:29

援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具体条款:
第20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隐患编号:30

援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具体条款:
第20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隐患编号:31

援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具体条款:
第20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隐患编号:32

援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具体条款:
第20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隐患编号:33

援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具体条款:
第20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隐患编号:34

援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具体条款:
第20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隐患编号:35

援引依据: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具体条款:
2.1.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

 

隐患编号:36

援引依据: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具体条款:
2.5.3 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本标准“灯具类防爆节后的选型表”中的规定。

 

隐患编号:37

援引依据:
现实危险。
具体条款:
标志牌与存放物品相符。

 

隐患编号:38

援引依据:
现实危险。
具体条款:
不应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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